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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託藥商應訂定管制藥品保全計畫,報食品藥物署備查,並落實執行。
前項保全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作業與儲存場所之進出管制及監視錄影措施。
二、管制藥品移轉程序。
三、管制藥品之作業與儲存場所之垃圾處理,及管制藥品回收作業程序。
四、置二十四小時駐廠警衛(保全)人員,並訂定工作守則,其內容如下:
(一)進出作業及儲存場所人員確認、登記與必要之檢查。
(二)作業及儲存場所有異常情事或警報發報時,應立即向受託藥商指定人員報告,並至現場處理;其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五、與轄區警察機關或保全業簽訂警民聯防支援協定或保全協議。
六、發現人員進出作業及儲存場所有異常,或發生危安事故時,立即通報警衛室及廠區負責人,必要時通報警察機關及食品藥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