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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託藥商或其管制藥品之生產、分包裝、品管、警衛(保全)及管理作業人員,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受託藥商於作業前,將所有參與作業人員名冊與其作業及進出相關作業區之權限,送食品藥物署備查;其有異動時,亦同。
二、參與作業人員於作業前,瞭解管制藥品之管制等級,詳閱物質安全資料表,瞭解藥品之危險性。
三、參與作業人員依受託藥商建立之安全管理作業程序,確實執行,並避免藥品吸入口鼻或接觸眼睛、皮膚或衣服。
四、從事生產、分包裝之人員,穿著連身,且無口袋之作業服裝。
五、參與作業人員有皮膚直接接觸管制藥品時,立即清洗及記錄,並由監督製造人員督導。
六、第一款列冊人員,接受食品藥物署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之規定,實施藥物濫用尿液篩檢,每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