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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化粧品業者申請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執行現場檢查,經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者,發給檢查合格文件及證明書。
化粧品業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檢查,經認定合格者,發給檢查合格文件。
化粧品業者得檢附檢查合格文件,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證明書之效期,依檢查合格文件之效期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前,第二項、第三項檢查,化粧品業者應向經濟部申請,經認定合格者,由經濟部發給檢查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