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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藥商停業時,應將原領之證明文件交付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保管,俟復業時發還。
藥商歇業時,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