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行動物試驗許可文件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