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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化粧品、毒理學、動物保護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