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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產藥物製造業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之規定,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規定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製造許可。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許可有效期間申請展延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