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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現場抽查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必要時,並應照相或錄影:
一、受託抽查者名稱、地址、電話及抽查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二、委託機關名稱、地址及委託抽查單號碼。
三、抽查項目、數量、地點及日期。
四、抽查檢體之廠牌、型號、序號或批號、製造廠、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等檢體資訊。
五、受查單位名稱、工商登記資料、藥商登記資料、負責人身分資料及受查現場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
六、檢體相關之進貨憑證、購入證明及相關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