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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中藥廠對於每一申訴所作之書面紀錄,應保存於產品申訴檔案中,並將檔案保存於適當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
前項書面紀錄,應保存至該申訴產品保存期限或接到申訴後一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但免於標示有效期間之產品,應至少保存至該申訴產品出廠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