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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認證項目:
一、依本辦法取得認證後,專屬實驗室不再存續或該實驗室不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未辦理變更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
三、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報或通知。
四、違反第十三條各款之一規定。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期限內送交改善報告、未於指定日期參加複測或未通過複測。
六、檢驗機構停業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