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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執行溶離曲線比對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執行試驗之目的,選擇適當之對照藥品。執行試驗之藥品,應有配方、製造及品管資料。
二、受試藥品與對照藥品之溶離曲線比對,應於同一試驗條件下進行,並應具備適當之試驗條件,並於模擬胃腸道酸鹼值(pH值)或至少三個足以模擬胃腸道(pH值之範圍應於一點二至六點八之間)之溶媒,於攝氏三十七度進行試驗。
前項適當之試驗條件,如使用網籃裝置(Basket Method)每分鐘五十至一百轉速,使用攪拌槳裝置(Paddle Method)每分鐘五十至七十五轉速、符合藥典規範之裝置或轉速。如有特殊原因,須於其他試驗條件下進行者,應檢附科學資料,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