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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
藥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