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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辦法通報之人員,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後,得依下列標準發給通報獎金:
一、通報每一個案,發給新臺幣一百元。
二、通報首例個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