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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效能或適應症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方者,所載與基準方相符。
二、依據固有典籍者,所載與典籍相符。
三、依據其他藥商之藥品許可證所載處方者,所載與藥品許可證相符。
四、經臨床試驗者,所載與經備查之臨床試驗報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