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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原料名稱及分量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料名稱以中文標示。
二、中藥材,以本草綱目、臺灣中藥典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藥典或醫藥品集所載者為準,並以公制單位填載原料含量。
三、依君、臣、佐、使及賦形劑之順序填明全處方;其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方者,依基準方之順序填載。
四、單位標示:
(一)傳統錠、丸、膠囊製劑:以最小單位標示各原料分量之含量。
(二)傳統粉、散、顆粒、膠、油膏、硬膏、藥膠布製劑:以每公克標示各原料分量之含量。
(三)液、膏滋、酒劑、露劑製劑:以每毫升標示各原料分量之含量。
(四)碎片劑:以一包為單位標示。
(五)中藥濃縮製劑:單方製劑,以一公克為單位標示;複方製劑,以一日用量為單位標示。但錠、丸、膠囊製劑,以最小單位標示各原料分量之含量。
五、膠囊殼標示:
(一)軟膠囊:載明軟膠囊殼之全處方。
(二)硬膠囊:分別載明膠囊殼蓋、體之外觀顏色及膠囊大小號數。
六、感冒、咳嗽製劑含有茶葉者,其一日茶葉之最大分量為三點七五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