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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申請藥品之仿單、標籤、外盒、鋁箔變更或核定本遺失補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騎縫章之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經線上平台核定者,免附。申請核定本遺失補發者,免附。
四、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片彩色擬稿各二份;如仿單有變更者,應於中、外文仿單擬稿標示變更處,並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或含追蹤修訂及註解之中文仿單擬稿。輸入藥品並應另附外文仿單及中文仿單擬稿,其中文仿單擬稿應依新版外文仿單內容詳實翻譯。如僅係仿單變更,其他包材未變更者,得僅送仿單,無須檢送其他包材。
五、如係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附遺失切結書。
六、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但申請核定本遺失補發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