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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申請注射液充填量之變更,以單位含量不變及容器材質不變為限,其變更登記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應另附用法用量依據影本;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四、如係充填量變小者,應另附安定性試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