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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申請藥品直接包裝材質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安定性試驗報告。
四、如係注射劑或液體劑型,應另附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並應附該容器之檢驗規格、方法、檢驗成績書及可滲出物、可萃出物評估資料。
五、如係國產注射劑,應另附處方依據影本。如未能提出處方依據者,應檢附包裝材質安全性資料,並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送驗手續。
六、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七、如係注射劑增加軟袋包裝,應另附製造管制標準書及批次製造紀錄中之下料量或與成品同批次之批次製造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