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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5 條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我國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認定之藥品,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免附採用證明;申請人無法於申請時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者,應於領取許可證前補齊。其於我國執行所申請適應症相關臨床試驗者,免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