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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申請人如在同一月份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四件以上者,應事先提出專案申請,說明理由並檢附製造廠有關資料,包括藥品製造、品質管制部門之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等資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或派員實地檢視其品質管制、生產紀錄、樣品製造過程及藥品監製者駐廠情形,以確認其符合實際並有製造能力。
藥廠如分別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時程規定完成確效作業者,每月得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三件或一年三十六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