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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中藥處方有效成分之變更,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刪除硃砂、保育類藥材,或依基準方處方或其他處方等比例變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申請賦形劑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