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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84 條
人體試驗委員會宜於一個月內完成臨床試驗之審查,就以下四項審查結果之一做成審查決定。
一、核准。
二、修正後複審。
三、不核准。
四、中止或終止原核准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