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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F.3661CAD/CAM光學取模系統」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A.1660品管材料(分析與非分析)」、「G.5220耳鼻喉佈施藥裝置」及「M.5844矯正鏡片」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C.3328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I.4460手術用手套」、「J.6250病患檢查用手套」及「O.3850機械式輪椅」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