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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