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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血漿原料來源之管制:
一、血漿原料來源清單:血漿原料係指「原料血漿(分離術血漿)」及「回收血漿」等用於製造血漿製劑之原料。
(一)血漿原料之規格應符合中華藥典。
(二)用來製造血漿製劑之人血漿來源蒐集機構(如:國內之捐血中心或經核准之國外機構等),應有血漿管制標準書(Plasma Master File)。內容應明確敘述其來源與管制,包括捐(供)血者之篩選、原料中病原標誌之檢驗、運送方式、儲存溫度及不合格血漿之處理方式等。
(三)血漿來源將依疾病之發生、健康之要求及監視作業系統之完善,適時做必要之管制。
二、捐(供)血者及血漿混合液(Plasma Pool) 以 anti - HIV 1/2 、anti-HCV 及 HBsAg 之篩檢結果應為陰性反應。
三、血漿混合液應有以核酸擴增技術(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chnology;NAT)檢測,至少應有對HCV之RNA的NAT檢驗為陰性的結果報告。
四、NAT 的檢測方法:若 NAT 檢測方法尚未於我國取得許可證,申請廠商應將其檢驗規格、方法及靈敏度等,依輸血用診斷試劑查驗登記之要求,檢附相關資料供審查評估。
五、NAT 篩檢試驗:行政院衛生署將參考其他國家之規定,公告新增之篩檢項目及要求。
六、對於血漿原料應有可回溯之追蹤紀錄(Traceability),對於供血者之健康及受血者之不良反應,應及時通報並採取必要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