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青黴素類藥品之製造、加工、分裝等作業場所應與其他藥品之有關場所分開,其空氣處理系統亦應與其他藥品之系統各自獨立,但動物用青黴素類藥品不兼製人用藥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