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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者,必須修滿左列中藥課程及時數。
一、中藥概論十八小時: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
二、本草十八小時:包括本草綱目、中藥之性能、配伍及禁忌之研討。
三、中藥炮製三十六小時: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
四、生藥學七十二小時:包括藥材辨識、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藥理藥效之分析研究與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