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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