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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藥害救濟申請人檢附之資料不合程式者,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得通知補正。藥害救濟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藥害救濟申請人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