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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辦理病理解剖、身心障礙鑑定及其他因鑑定所生之費用,均由藥害救濟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