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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藥師申請執行中藥業務,應備具申請書,檢同左列證明文件,向地方衛生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未執行藥師業務者,併同藥師申請執業之規定辦理

一、教育部核定之大專院校所發「藥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學分證明
書」。
二、藥師證書。
三、藥師執業執照。
四、其他有關證明身分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審核,認應准予登記者,於藥師證書及執業
執照上加註執行中藥業務之事項後發給之。認為不合規定者,敘明理由通
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