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捐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使用捐贈麻醉藥品之機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因故撤銷或不再使用該項麻
醉藥品時,應將賸餘品連同用途登記簿於一個月內無償繳送麻經處處理,
並由麻經處報請衛生署及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