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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捐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使用捐贈麻醉藥品之機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於使用前,應備函將指定負
責醫事人員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或負責管理人員之姓名連同使用麻醉藥品
印鑑卡三份,送麻經處備查,並應購備麻醉藥品用途登記簿,將收支結存
核實登記,於每年年終將登記簿副本報送麻經處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