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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妝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輔導性檢查,由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其檢查
重點如左:
一、工廠之環境衛生,包括通風、採光、防蟲、防鼠及防塵設備與廢水、
廢物、廢氣處理。
二、各項製造、加工設備是否完整,能否配合實際需要及其性能與使用情
形。
三、品質管制情形。
四、化妝品製造監製情形。
五、員工之健康狀況及其工件情形。
六、依法應登記或應變更登記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檢查,在直轄市由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