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妝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不定期抽查,由衛生署與經濟部會商辦理或由衛生署及經濟部分別派員抽
查。
前項抽查於必要時得通知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
派員參加,但不得預先通知抽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