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除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免辦工廠登記者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天花板、牆壁及地板採用不易發生粉塵之建材,並保持平滑無裂痕。
二、配管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並力求隱蔽。
三、排水口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