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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事機關為醫療衛生,或實驗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由國防部指定審核單
位核轉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
前項酒精之使用,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負責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