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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藥商申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規定;經檢查不合格者,得於核定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複評,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