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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醫用氣體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儲存設備。
二、蒸發設備。
三、空氣壓縮設備。
四、純化設備。
五、灌充或充填設備。
六、分離設備。
七、合成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