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中藥液劑、露劑、酒劑、膏滋劑、膠劑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切斷(碎)設備。
二、浸漬設備。
三、過濾設備。
四、煎熬或濃縮設備。
五、蒸餾設備。
六、攪拌設備。
七、液體充填(分裝)設備。
八、膠模盤及切膠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