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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料藥分裝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分裝之原料藥,其每一包裝應分別加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
款所稱之標籤,並加封緘條後方准出售。
政府指定機構所用前項封緘條之式樣,除公告通知外,並應呈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備案。
藥商分裝所用封緘條應依統一規定格式 (如附件) 印製,並檢樣報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第
209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