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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料藥分裝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分裝原料藥案件,除通知原申請藥商外,並應以副
本抄發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