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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醫療機構得專案申請輸入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其應備之書證資料、申請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