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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非罕見疾病藥物依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且經審議會審議認定有助於特定疾病之醫療者,準用本法有關查驗登記及專案申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