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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罕見疾病者,得申請查驗登記為罕見疾病藥物。
前項申請查驗登記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