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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藥物廣告之內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
一、涉及性方面之效能者。
二、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
三、表示使用該藥物而治癒某種疾病或改進某方面體質及健康或捏造虛偽情事藉以宣揚藥物者。
四、誇張藥物效能及安全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