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二人以上聯名舉發前條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