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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39 條
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
經緝獲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依左列標準計點核發獎金
: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四至
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 (讓) 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
材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 (寄) 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或
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每點獎金之數額,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視情況訂定,並編列
預算支應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編列緝獲獎金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