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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資料,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試製計畫書。
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研發單位,免附。
四、委託其他藥商辦理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者,其委託書、委託者及受委託者之藥商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