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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之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